一、本通告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按形态可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湿拌砂浆: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干混砂浆:由水泥、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外加剂、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专业工厂经计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拌合使用的砂浆混合物。
二、从通告之日起至2015年6月为推广阶段。
三、2015年7月1日起,清城区及清新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或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开工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四、2016年7月1日起,在清城区及清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全面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施工现场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余县(市)应逐步推广。
五、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砂浆的等级。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注明使用预拌砂浆进行审查。未注明使用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定期制定、调整和发布预拌砂浆的工程定额和造价信息。
八、属于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将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九、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十、企业使用预拌砂浆的信息列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诚信平台”,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任企业给予扣分。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依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市民发现未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可向12345热线举报。
特此通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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